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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与蒲宝某、蒲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武力,高碑店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蒲宝同,男,1956男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蒲宝某、蒲某某、蒲宝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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