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嘉,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蒲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蒲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申请人蒲某某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蒲某某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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