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蕾,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维彬,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炳武,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缪希彦。
被告: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四里25号2幢(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园)。
法定代表人:雷沄枫。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李扣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伟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光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罗维彬、被告魏某某、被告武北京广泰京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田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向原告蒲某某发出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因原告蒲某某未在规定期内交费,其行为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蒲某某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方 军
书记员: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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