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东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玉明,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宜昌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怀升,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吴兴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蒲东友与被告石亿、宜昌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蒲东友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蒲东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1元,减半收取计4665.5元,由蒲东友负担。
审判员 王峥嵘
书记员: 刘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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