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某某,女,生于1961年4月9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杜可鑫,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冯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蒲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蒲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0元,经院长决定收取712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薛 明 代理审判员 荣志立 人民陪审员 杨玉莲
书记员: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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