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高冬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代为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黄梦瑶,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宏斌,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0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冬菊、黄梦瑶、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宏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蒯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蒯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蒯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詹君健 审判员 汪 莉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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