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阴金某建材设备租赁站,地址:蒙阴县龙蒙路4号。
经营者张士才,该租赁站业主。
被告崔柏某,个体户。
被告临沂市睿文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蒙阴县新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崔柏某。
被告张贤银,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金某建材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崔柏某、临沂睿文置业有限公司、张贤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阴金某建材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保全费1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龚敬标 审 判 员 公维军 人民陪审员 李红玲
书记员: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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