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北环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京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学军,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本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
负责人:李连亮,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本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道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公司以与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本金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蒙阴县佳华汽车运输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向 芬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 李 瑞
书记员:龙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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