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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蒙某甲(曾用名蒙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蒙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东风路天晴公寓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蒙某甲无驾驶资格。

经鉴定,被告人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永安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258****;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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