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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与雍某、大厂回族自治县第二回民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蒙某
王熙(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
雍某
大厂回族自治县第二回民中学
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蒙某。
法定代理人蒙万科,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熙,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雍某。
法定代理人雍兴奎。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第二回民中学,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金声街。
法定代表人宋虎,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与被告雍某、大厂回族自治县第二回民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的法定代理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法定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某的法定代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法定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某的法定代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丽

书记员:王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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