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民
邹友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
赵长秀
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某民
委托代理人邹友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住所地:江汉油田广华安康路。
法定代表人金达茂,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长秀,该院院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某民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蒙某民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蒙某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蒙某民与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各负担588.50元。鉴定费600元,由蒙某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0元,由蒙某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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