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许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本法。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上海合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许晓明、上海华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钟 荣
书记员:徐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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