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
张北县鸿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北县鸿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玉河。
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勤。
上诉人蒋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3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3990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3990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牛鹏程
审判员:王悦
审判员:赵宏魁
书记员: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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