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彪,湖北知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余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华珍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 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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