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负责人:陈和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男。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胡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胡某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俞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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