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胜军,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如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赵某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宣恩县天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徐成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88301187X4。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民,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航空路(汽车客运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777567380D。
法定代表人:邓家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036427W。
负责人:李明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六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恩施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如意、赵某名、宣恩县天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覃
书记员: 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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