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玮,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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