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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蒋某某
梁瑞军
张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夏丽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瑞军。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委托代理人:夏丽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冯贤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肖峥
审判员:宋悦

书记员: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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