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
梁瑞军
张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夏丽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瑞军。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委托代理人:夏丽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冯贤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肖峥
审判员:宋悦
书记员: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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