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李某的财产金额为人民币22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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