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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蒋某某
张志伟(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
蒋某某

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赵淑莲,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1973年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久波

书记员:尹德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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