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河北天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河北天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58853.6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风管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万隆财富广场中央空调风管系统工程提供安装劳务,2016年8月23日,经该工程项目部确认,所有风管安装工程全部完工。按照合同单价及劳务工程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用为435216.62元,截至诉前,被告已支付原告376363元,尚余劳务费用58853.62元应付未付,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厂址不明确,原告蒋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福星
书记员: 王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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