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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沽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沽源县室。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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