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沽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沽源县室。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