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立新
书记员: 代玉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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