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容,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蒋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李俊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蓉(夫妻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李嘉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李俊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蒋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被告:李嘉皓(曾用名李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李俊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蒋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原告蒋某某、黄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徐某某、蒋蓉、李俊轶、李嘉佑、李嘉皓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彦
书记员:梅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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