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蒋某某、黄某某与蒋某某、徐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容,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蒋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李俊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蓉(夫妻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李嘉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李俊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蒋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被告:李嘉皓(曾用名李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李俊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蒋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原告蒋某某、黄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徐某某、蒋蓉、李俊轶、李嘉佑、李嘉皓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彦

书记员:梅益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