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秦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
第三人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第三人孔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