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霞
书记员:高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