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潭良,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荣,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崔艺萍
书记员:王好义 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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