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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清,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祥市恒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1792763L。法定代表人:李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88207641X5。负责人:彭金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蒋某、贾某与被申请人钟祥市恒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蒋某、贾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邓中华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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