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祥市恒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1792763L。法定代表人:李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88207641X5。代表人:彭金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某、贾某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恒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蒋某、贾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65元,由上诉人蒋某、贾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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