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汉某
谢会周(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蒋金水
故城县三朗乡蒋召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蒋汉某。
委托代理人:谢会周,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金水。
第三人:故城县三朗乡蒋召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克领村委会主任
原告蒋汉某与被告蒋金水、第三人故城县三朗乡蒋召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会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金水、第三人故城县三朗乡蒋召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自1994年原告蒋汉某承包经营该诉争土地,1999年原告与三朗乡蒋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蒋汉某拥有诉争之西南河3.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蒋金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自1994年原告蒋汉某承包经营该诉争土地,1999年原告与三朗乡蒋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蒋汉某拥有诉争之西南河3.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蒋金水负担。
审判长:田宇
书记员:鄢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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