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户籍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安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户籍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方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蒋某某提供的被告方安国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方安国应诉,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蒋某某也未能提供被告方安国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方安国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不能审理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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