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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田淑琼,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飞利,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9月20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计5元,免收。

审判员  王传平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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