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2元,退还上诉人刘某。
审 判 长 王 悦 代理审判员 姜建龙 代理审判员 牛 洁
书记员: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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