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XXX号XXX室。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霞,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祎,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蒋某、吴某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蒋某、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周 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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