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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蒋某
谢某某
刘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秦皇岛华讯中介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超市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的婚生女儿蒋某某的抚养给予了明确的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上诉人蒋某以生活条件比被上诉人谢某某条件好,其有住房、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孩子有较深的感情、能够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进步,请求女儿由其抚养。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谢某某的生活、经济状况较以前有重大恶化,且被上诉人谢某某亦不同意变更抚养。尽管可能存在上诉人的经济条件较被上诉人谢可更好的情况,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的婚生女儿蒋某某的抚养给予了明确的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上诉人蒋某以生活条件比被上诉人谢某某条件好,其有住房、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孩子有较深的感情、能够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进步,请求女儿由其抚养。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谢某某的生活、经济状况较以前有重大恶化,且被上诉人谢某某亦不同意变更抚养。尽管可能存在上诉人的经济条件较被上诉人谢可更好的情况,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蒋某负担。

审判长:杨彦军
审判员:邓喜军
审判员:权金伶

书记员:单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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