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燕,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蒋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对本案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蒋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何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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