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
肖顺才(湖北荆州古城法律服务所)
韩某某
刘于东(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
韩某
张艟
原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顺才,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于东,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韩某。
被告张艟。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韩某、张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法忠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顺才、被告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于东、被告韩某、被告张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以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被告韩某某虽以房产为韩军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蒋某某并非抵押权人,被告韩某某处分该房产不需要征得原告蒋某某的同意。该房产虽为银行设立了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但被告韩某、张艟已经代为清偿银行债务消灭抵押权,其取得房屋产权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一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5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账号:26×××3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以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被告韩某某虽以房产为韩军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蒋某某并非抵押权人,被告韩某某处分该房产不需要征得原告蒋某某的同意。该房产虽为银行设立了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但被告韩某、张艟已经代为清偿银行债务消灭抵押权,其取得房屋产权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一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法忠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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