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冬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蒋某诉被告牡丹江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以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李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