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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反诉原告: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敏,男。
  反诉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林,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蓓,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蒋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本诉已按撤诉处理为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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