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蒋某与被告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现原告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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