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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宜昌天问学校、张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蒋某某
张运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
覃卓朴(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
宜昌天问学校
王骏
张某某
张杰
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原告: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卓朴,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天问学校,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紫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高正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男,该校后勤主任。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杰。
第三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5601334B。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宜昌天问学校、张某某、张杰、第三人宜昌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计56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计56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殷红霞

书记员: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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