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振兴,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翟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系被告翟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芝,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兴诉被告翟某、被告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11月10日,原告蒋振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蒋振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缴纳50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及手续费263.8元,由原告蒋振兴负担。
审 判 长 王胜江 审 判 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孙洪伟
书记员:陈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