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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蒋某某等与高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韩蕊蕊,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高新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高新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叶立新,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

原告蒋某某、蒋某某与被告高新建、高某某、高新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蒋某某、蒋某某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某某、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党平

书记员: 刘亚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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