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怡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蒋怡蓓与被告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怡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怡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504室房屋)和上海市青浦区崧漪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102室房屋),蒋怡蓓要求取得504室房屋,1102室房屋归蒋某某所有,蒋怡蓓支付蒋某某30万元房屋折价款。事实和理由:蒋某某系蒋怡蓓父亲,2014年7月因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新村XXX号房屋(以下简称金沙新村房屋)动迁,调换取得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696弄6栋10号404室房屋(以下简称404室房屋)、504室房屋及1102室房屋。2015年12月,蒋怡蓓取得1102室房屋产权证,2017年7月,蒋某某取得404室房屋产权证,蒋某某继子施某取得504室房屋产权证。2017年7月案外人蒋燕莉、彭叔纯提起分家析产、法定继承诉讼,要求对金沙新村房屋的动迁利益依法享有相应继承权。法院经审理判决404室房屋归蒋燕莉、彭叔纯所有,1102室房屋和504室房屋归蒋某某、蒋怡蓓所有。2018年,案外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蒋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1102室房屋和504室房屋均被法院查封。蒋怡蓓为维护自身权益,提出诉请如上。
被告蒋某某辩称,最初签订动迁协议时蒋怡蓓取得的就是1102室房屋,之后1102室房屋也登记在蒋怡蓓名下,其并未提出异议。目前1102室房屋也是由蒋怡蓓在实际占有。504室房屋根据原来分配方案是分给蒋某某继子施某,之前已被蒋某某出售给了案外人何某。故要求1102室房屋归蒋怡蓓所有,504室房屋归蒋某某所有,不同意支付蒋怡蓓折价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蒋某某系蒋怡蓓父亲,案外人施某系蒋某某继子。
2017年,案外人蒋燕莉、彭叔纯提起分家析产、法定继承诉讼,案号为(2017)沪0107民初18113号。该案中查明:蒋某某与被继承人蒋永成系兄弟,蒋燕莉系蒋永成女儿,2013年12月,蒋永成与彭叔纯登记结婚。金沙新村XXX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被继承人蒋永成,2014年7月该房屋被拆迁,2014年7月11日,蒋永成作为公有房屋承租人委托蒋某某与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房屋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第五条价值补偿款计算方式及公式载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1,159,155.08元,其中包括评估价格690,368.25元、价格补贴207,110.48元、套型面积补贴399,750元。第七条装潢补偿载明,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为30,000.00元。第八条补偿方式约定乙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3套,即本市青浦区崧泽华城华中苑崧漪一路55弄9栋9号1102室,总价为523,566.23元;本市宝山区B1地块美平路696弄4栋14号504室,总价为652,306.50元;本市宝山区B1地块美平路696弄6栋10号404室,总价为509,746.65元。第九条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合计570,220.00元,包括建筑面积奖励费129,525元、搬迁奖励费40,000元、签约奖励费207,240元、协议生效奖励费129,525元、搬家补助费1,6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430元、临时安置费9,900.00元、无证建筑面积补贴50,000元。同时根据第十八条第2款约定,在签约期限内,本地块签约比例超过85%的,签约比例86%至100%的部分每满一个百分点,已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户奖励2万元。协议签订后,蒋怡蓓申购了1102室房屋,施某申购了504室房屋,蒋某某申购了404室房屋。拆迁款余额75,929元、超点奖280,000元、临时安置费30,216.60元均由蒋某某领取。之后,蒋某某给付被告钱伟拆迁款50,000元。2015年12月,蒋怡蓓取得1102室房屋产权证。2017年7月,蒋某某取得404室房屋产权证,施某取得504室房屋产权证。1102室房屋由蒋怡蓓居住使用,504室房屋由蒋某某、邢丽萍、施某实际居住使用。该案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产权调换房)应由蒋永成、蒋某某、蒋怡蓓共同享有,蒋某某擅自将三套产权调换房登记在其及其子女名下,侵犯了蒋永成的权益,该登记行为应确定为无效。该案判决:一、上海市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彭叔纯、蒋燕莉所有;二、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崧漪一路XXX弄XXX号XXX室和上海市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蒋某某、蒋怡蓓所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18年6月,案外人俞春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蒋某某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就404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动迁房买卖合同,案号为(2018)沪0113民初11900号。该案判决:一、解除俞春妹与蒋某某、邢丽萍之间的上海动迁房买卖合同;二、蒋某某、邢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俞春妹房款1,340,000元;三、蒋某某、邢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俞春妹违约金402,000元;四、驳回俞春妹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18年9月,案外人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蒋某某、蒋怡蓓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解除双方就504室房屋签订的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案号为(2018)沪0113民初19073号。后何某以尚需收集证据,且房屋尚在析产诉讼中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2018年7月,因(2018)沪0113民初11900号案件,本院对1102室房屋和504室房屋进行查封。2018年9月,因(2018)沪0113民初19073号一案,本院对504室房屋进行轮候查封。目前上述房屋查封尚未解除。
504室房屋面积为68.96平方米,1102室房屋面积为56.33平方米。审理中,蒋怡蓓、蒋某某均确认1102室房屋目前由蒋怡蓓实际占有,504室房屋目前由案外人何某实际占有。另,蒋怡蓓表示504室房屋现价为190万元,1102室房屋现价为130万元。蒋某某表示目前504室房屋现价为185万元,1102室房屋现价为130万元。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蒋怡蓓、蒋某某为1102室房屋和504室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均享有权利。现蒋怡蓓要求分割房产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蒋怡蓓申购了1102室房屋,并于2015年12月取得1102室房屋产权证,其对该分配方案并未提出过异议。1102室房屋目前也由蒋怡蓓在实际占有,故本院认为1102室房屋仍归蒋怡蓓所有,504室房屋归蒋某某所有为宜。鉴于两套房屋目前均存在司法查封,产权变更登记存在障碍,故本案仅就房屋权属问题进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青浦区崧漪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蒋怡蓓所有;
二、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蒋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原告蒋怡蓓、被告蒋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霄含
书记员: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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