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锦,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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