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启,谷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有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居民,住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来有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蒋某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