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蒋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露雨
刘秀朵
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蒋德利
赵庆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露雨,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秀朵,女,系李露雨之母,194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德利,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庆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露雨诉被告蒋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露雨的委托代理人刘秀朵、冯亚楼,被告蒋德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庆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露雨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欠下原告毛巾款180299元,现被告拒不偿还欠款,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蒋德利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蒋德利向原告李露雨出具欠款凭证,双方对欠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
被告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欠据是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的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非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有赖于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即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基础关系未约定或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适用于买卖合同关系中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条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时间,亦未能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履行期限,故被告据此批复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德利偿还原告李露雨货款18029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6元,由被告蒋德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蒋德利向原告李露雨出具欠款凭证,双方对欠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
被告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欠据是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的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非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有赖于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即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基础关系未约定或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适用于买卖合同关系中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条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时间,亦未能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履行期限,故被告据此批复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德利偿还原告李露雨货款18029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6元,由被告蒋德利负担。

审判长:张川

书记员:王素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