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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商小乐、代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蒋某
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商小乐
代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李文志

原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小乐,成年。
被告代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保定市七一东路2626号。
负责人王乾,系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代某某、商小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小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商小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商小乐的起诉。

审判长:李双喜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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