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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祝某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苏毅,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祝某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陆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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