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向上诉人蒋某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但其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涂海兰 审 判 员 左光兴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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